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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来源: | 浏览:
2739
次 | 日期:2021-09-2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降低重点
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1〕7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2018年以来,各地按照《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8〕9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持续深入推进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9〕333号)、《关于持续推进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568号)等文件要求,持续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推动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同步规范配套服务价格行为,取得了积极明显成效。但从各方面反映看,一些地方仍存在部分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偏高,景区配套服务价格不合理,经营者随意涨价、强制捆绑消费等情况。为巩固前期治理工作成果,保证《指导意见》明确的任务目标全面深入落实,切实做好中秋、国庆期间景区价格管理工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头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督促《指导意见》确立的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偏高的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切实降低,配套服务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景区价格行为进一步规范,中秋、国庆期间景区门票及配套服务价格平稳有序。
二、重点任务
请各地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指导意见》、两个通知和本地出台的政策措施要求,以及社会舆情反映的问题,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回头看”:
(一)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是否完善。
本地区所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是否全面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和成本监审(调查)制度。景区门票定价成本范围是否规范,并严格限定在游览区域范围内维持正常运营所需的支出。是否已建立景区门票价格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以及景区运营情况、收支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
(二)景区门票价格是否已切实降低。
对本地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是否实现了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评估调整全覆盖。对门票价格水平较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景区,是否已切实降价并执行到位。
(三)景区配套服务价格是否合理。
对景区内竞争不充分的交通车、缆车、游船、停车等配套服务,是否依法纳入了政府定价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是否已在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基础上,合理制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是否存在价格明显“虚高”的情况。
(四)景区价格行为是否规范。
是否存在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强制乘坐交通工具、通过大门前移等方式不合理收取过路费等违规收费,以及“高定价大折扣”等行为。存在上述情况的,是否已移送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了查处纠正。
(五)门票价格减免政策是否执行到位。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是否按照国家及各地的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学生、残疾人、宗教人士等提供门票减免优待。红色旅游景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否按规定对学生等群体的参观予以优惠。
三、“回头看”工作开展时间
2021年9~10月
四、工作要求
(一)抓紧部署“回头看”工作。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部署各地、各景区开展“回头看”工作。要坚持自查与巡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发现问题与整改落实相结合,必要时可联合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务求实效。
(二)对发现的问题要切实整改、立行立改。
各地要建立问题台帐和整改督导机制,督促从严从实整改“回头看”中发现的问题。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惩处,严格问责追究,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三)加强两节期间景区价格管理工作。
要加强中秋、国庆期间景区价格监测、监管工作,重点关注辖区内知名度高、人流量大的景区。主动会同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督促景区依法、诚信、规范经营,严格执行各项政策。一旦发现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捆绑销售、强制消费、不执行优惠政策、随意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严厉处理,切实维护两节期间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四)及时上报“回头看”情况。
请各省于2021年11月22日前,将本省“回头看”工作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我委(价格司)。有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我委将适时开展实地调研,加强对各地“回头看”工作的督促指导。
联系人:张浩 010-68501772
李硕 010-685019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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